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15

三、附条件生效的 《 认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 ( 1):焦阳洋 认购人 ( 2):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4月14日

(二)认购股份 焦阳洋和宝泰隆集团分别以现金10,000万元价款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认购股份的数额 最终由发行人根据市场发行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认购股份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普通股股票. 除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外,认购股份具有相当于发行人以前发 行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权利、表决权、地位和利益. ( 三)认购价格与认购方式 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的90% ( 即每股人民币7.24元). 如果本公司股票在本协议签订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则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焦阳洋和宝泰隆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具体发行价 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向有关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 并最终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股票价格. ( 四)支付方式与锁定期安排 焦阳洋和宝泰隆集团分别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价款. 焦阳洋和宝泰隆集团应按照本公司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锁定安排: 焦阳洋和宝泰隆集团分别承诺其所认购的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得转让. (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公司与焦阳洋和宝泰隆集团分别所签订的 《 认购协议》在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发行人的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所有事宜;

3、获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核准. ( 六)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视为该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损失 ( 包括因请求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赔偿金额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 七)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无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焦炭制30 万吨稳定轻烃( 转型升级) 项目宝泰隆 342,317.22 180,000.00 合计 - 342,317.22 180,000.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 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 募集资金项目实际使用资金数额小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时,可将节余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 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 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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