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15 |
1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的 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6?156 号 各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银行: 为确保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涉及的跨 境资金结算业务平稳、有序开展,本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相关业务规则,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银行须经本公司批准获得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 务资格(以下简称 港股通结算银行 )后,方能开展相关业 务.
对于现有港股通结算银行,须在向本公司申请扩展相关业 务范围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开展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跨境资金结 算业务.
二、现将《业务指引》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发布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5]30 号) 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
2 ―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 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
3 ―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分为两类:一是交易、非交易类资金及 相关税费的换汇与资金划付业务;
二是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香港结算 )进行的交易及风控等业务的资金交收. 结算银行须经本公司批准获得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 (以 下简称 港股通结算银行 )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其中,资金划 拨业务通过港股通结算银行内地及香港分支机构办理, 其中结算银行 内地分支机构包括结算银行上海及深圳的分支机构, 换汇业务通过港 股通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办理, 与香港结算进行的资金交收等业务 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港股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 指定开户银行 )香 港分支机构办理. 本公司授权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进行港股通跨境资 金结算业务日常管理.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香港分支机构须与本公 司上海分公司就沪港通下港股通换汇、 资金划拨等跨境资金结算业务 签订相关业务备忘.港股通结算银行深圳、香港分支机构须与本公司 深圳分公司就深港通下港股通换汇、 资金划拨等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签 ―
4 ― 订相关业务备忘.
一、 交易类资金换汇安排 各港股通结算银行(含指定开户银行)平均分配每个港股通工作 日1 (以下简称 T 日 ) 包含交易清算净额与相关税费的交易类资 金全部换汇份额.港股通结算银行于 T-1 日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 公司提供双边参考汇率2 ,T 日日终提供日终结算汇率报价,T+2 日按 T 日报价与相应份额完成交易类资金换汇及划付. 本公司将对港股通结算银行日终结算汇率报价进行事后监督, 并 可根据需要向市场公布银行报价信息. 对于报价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银行,本公司保留对其采取下调份额等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