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15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方为强力新材,出售资产方为俞叶晓、沈加南、俞补孝、 陈卫、蒋飞华、王兴兵等

6 名自然人.

(一)强力新材的主体资格 根据强力新材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强力新材的前身为强力化工厂, 系于

1987 年11 月设立的集体企业. 强力化工厂于

1997 年11 月改制为自然人持 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并于

2003 年10 月变更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 司.2011 年10 月15 日,钱晓春、管军等

20 名股东作为强力新材的发起人,以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103,957,815.83 元按 1:0.575233324 的比例折为 59,800,000 股(其余 44,157,815.83 元计入资本公 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2月27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字[2015]325 号《关于核准常州 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强力新材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经深交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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