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5 |
13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 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 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 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
三、本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 艺术或科学著作 (包括电影影片、 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 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 或秘密程序,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 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 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 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 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 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五条的 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 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国.然而,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
14 ――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 构或者固定基地, 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 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上述 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