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5 |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 约国一方,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本 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三、本条 股息 一语是指从股份、矿业股份、发起人股份 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取得的所得, 以及按照分配 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 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 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 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 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 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 个人劳务, 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
11 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 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 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 也不得对该公司 的未分配利润征税, 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是 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利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按照该 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 另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 中央银行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主要 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法定主体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本款中 主要拥有 一语是指所有权超过50%.
四、本条 利息 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 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
特别是从公债、
12 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以及所有其 他按照所得发生的缔约国税收相关法律视同因借款而产生的所 得.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五、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 生的缔约国另一方, 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 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 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 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
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 生在该国.然而,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 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 据以支付该 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 并由其负担该利 息,应认为上述利息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 国.
七、 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 之间的特殊关系, 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 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 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 在没有上述关系情况下所能同意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 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 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