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1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 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 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 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 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 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应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柬埔寨: 1.利润税,包括预提税、最低税、股息分配附加利润税和 财产收益税;

2.工资税;

2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征收最低税;

(以下简称 柬埔寨税收 );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 中国税收 ).

四、 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新增加的 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 当局应将各自税法发生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

(一) 缔约国 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柬埔寨或中国;

(二) 柬埔寨 一语是指柬埔寨王国的领土,以及柬埔寨 王国根据国际法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洋区域和领空, 海洋 区域包括海底和邻近领海界限的底土;

(三) 中国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包括领 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 海底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资源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 区域;

3

(四) 人 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 公司 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 体的实体;

(六) 缔约国一方企业 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的用语, 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 企业;

(七) 国际运输 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 经营的运输, 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 营的运输;

(八) 主管当局 一语是指: 1. 在柬埔寨,经济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2. 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九)对缔约国一方来说, 国民 一语是指: 1. 任何拥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 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 团体.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的任何时候,对于未经本协定 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的以外,应当具有协定实施 时该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此用语在该国 有效适用的税法上的含义优先于在该国其他法律上的含义.

4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 缔约国一方居民 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 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管理 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 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 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 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 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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