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5 |
(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在缔约 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 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 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的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 双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 应认为仅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家的居 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 认为仅是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
(四)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或者其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 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 居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5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 常设机构 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 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 常设机构 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仓库;
(七)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 场所;
以及
(八)农场或种植园.
三、 常设机构 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9个月的为 限;
(二) 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而在缔约国另一方操作大型设 备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90天.
四、虽有本条上述规定, 常设机构 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
6 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 者商品的库存;
(三) 专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 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 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 固定营业场所, 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整体活动属 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 的独立代理人外) 代表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 动,且:
(一) 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在缔约国另一方订立合同并经常 行使这种权力, 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 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 机构;
或
(二)没有上述权力,但经常在缔约国另一方保存货物或商 品的库存,并经常代表该企业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
对于该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 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
7 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自身业务的经纪人、 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 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 (不论是否通过常 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 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 得(包括农业和林业所得),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