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15

二、 不动产 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 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 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 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 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 船舶和飞机不 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 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 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

8 于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 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 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 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 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 应将该常设机 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 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 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 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 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四、在以上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 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五、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 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9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 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 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或以船只从事 内河运输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所得,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但该缔约国另一方所征税额应减为50%.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 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 关联企业

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一)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 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 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 之间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 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 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 所得,并据以征税.

二、 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

10 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 这部分利润本 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 润内征税时, 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 整.在确定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如有必 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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