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5 |
(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1-4-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天律证
2018 第00282 号致: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雷鸣科化的委托,指派张晓健、李刚、王炜、胡承 伟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 )担任雷鸣科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重组 或 本次 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于
2018 年1月10 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宜出具了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 意见书》 ),并分别于
2018 年1月29 日、2018 年3月13 日、2018 年5月21 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6月6日出具的
180120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 律师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1-4-3 中的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中内容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 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申请文件显示,鉴于经国土资源部备案的矿业权资源储量与原依据的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及孙疃煤矿、安徽亳州煤业下属的 袁店二井煤矿产能发生变化,标的资产交易作价较原方案提高 15,166.33 万元,上市公司拟通过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该部分交易对价.前述 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方案 调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2)上市公司调整交易方案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是否需再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与原方案相比,上市公司修改后的方 案拟增加发行股份数是否将摊薄每股收益,是否对股东权益造成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1题) 回复: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最新调整情况
2017 年8月1日,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正式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