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15 |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公司认为:
1、紫鑫药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主体、方式等事项履行 了该公司投资决策的相关程序,已经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业已发表相关意见,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主体、方式等事项尚需提交紫鑫药业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2、紫鑫药业应就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等事项,与项 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同时紫鑫药业应严格按《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文件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紫鑫药业此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主体、方式等事项履行 了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王浩、康卫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督促紫鑫药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 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 (此页无正文, 为东北证券关于紫鑫药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浩康卫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