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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sh.com 二一六年四月 目录释义
5 正文7
一、 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9
四、 公司的设立
11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4
六、 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16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2
八、 公司的业务
6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8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100 十
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07 十
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0 十
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10 十
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1 十
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112 十
六、 公司的税务
116 十
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18 十
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127 十
九、 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7 二
十、 推荐机构
128 二十
一、 结论性意见
128 3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5]京(青)非诉字第
021 号 山东嘉华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山东嘉华保健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 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 (以下简 称 本次股票公开转让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布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就山东嘉华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的与股票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股票公开转让申请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公司相关文件中 引用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