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16 |
18 家分公司、数千家代理商的集团企业,业务遍布全国
31 个省市区和全 球主要国际城市,成为互联网应用服务行业名副其实的旗舰.至今,超过
3800000 个用户通过投诉人注册;
投诉人管理超过
2770000 个域名;
超过
2000000 个企业邮箱 帐号透过投诉人运行;
超过
250000 个企业网站与应用采用投诉人的主机服务及超过 Page
3 50000 个网站使用投诉人的网站建设服务.众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知名企业、中 国各级政府、社会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也依托投诉人的服务开展自己的 互联网应用服务.2013 年初,投诉人为阿里巴巴集团全资收购,并成为阿里巴巴集 团的全资子公司. 投诉人是国内首家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互联网企业,并获得 AAA 级 (最高级别)信用等级评价,具有国家信息安全应急响应资质.投诉人亦是世界互 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在中国的首批域名注册服务商及重要的合 作伙伴.投诉人多次夺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五星级注册服务机构美 誉. 投诉人营运 万网 品牌时经常使用万网系列商标(于下述 投诉人所依据得商标 权利 再详细讨论)以宣传、推广、销售及于万网网站 http://www.net.cn 提供其互联 网应用服务. 2. 有关被投诉人及争议域名的背景 投诉人最近得悉被投诉人于
2014 年5月2日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直至
2014 年6月13 日时仍未开始启动/使用.投诉人于
2014 年5月5日至
5 月9日曾以匿名方式 或跟被投诉人查询有关出售争议域名及另一个同时被被投诉人抢注含有阿里巴巴集 团旗下拥有的知名网站及商标 阿里云 的域名,但两次查询均被被 投诉人以作价太低为由拒绝;
惟被投诉人却于
2014 年5月25 日向投诉人匿名电邮 提议一并出售一系列
6 个含著名中国互联网品牌的域名(包括争议域名、、、、及 ). 3.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商标相同及/或混淆性地相似 争议域名中, 万网 明显为其唯一具认别性和显著性的部分,而该部 分与投诉人的万网商标及投诉人上述的互联网应用服务品牌名称完全相同.争议域 名亦与投诉人万网系列商标的多个商标十分相似.投诉人亦指出目前已公认在查询 商标是否与一个域名相同或混淆地相似时,无需理会域名的网缀 ,而在投诉中即指 .在线 .鉴于此,投诉人特此向专家组指出就《政策》第4(a)(i)条而言,已证明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已注册及享有权利或权益的万网系列商标(尤其是万网商标)相 同及/或混淆地相似. 4.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有责任就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及/或权益举证.如前所述,投诉人自
1996 年已开始使用万网商标.被投诉人于
2014 年5月2日注册争议域名,大概是投 诉人开始使用万网商标后约
18 年时间.投诉人采纳和首次使用万网商标的时间 (1996 年)均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这事实的实际意义是将被投诉 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及/或权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 被投诉人并无需要或合理理由使用万网名称.不论在外观、意思或发音上,争议域 名与被投诉人的名字(Wujianhua)之间均没有任何关联.此外,根据投诉人所知及 Page
4 获得的资料,在被投诉人的所在地中国,被投诉人并非任何反映或与争议域名相符 的注册商标拥有人.同时, 万网 并非一个常见或具任何特别意义的中文字组合. 鉴于此,被投诉人并无明显的原因促使其使用 万网 作为域名名称. 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授权使用其阿里云系列商标.投诉人并没有同意或授权被投诉 人使用万网系列商标.同时,鉴于投诉人仅在近期始知悉争议域名的存在,亦不可 以说投诉人已默许该等使用. 被投诉人并无真诚意图使用争议域名.鉴于投诉人于中国及其他地区所享有的高知 名度,被投诉人在取得/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及其互联网应用服务品牌名称及商 标 万网 并不知悉的可能性极微.再者,被投诉人不但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