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16

且(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且(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 性相似 投诉人是一家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商.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就 万网 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并于

2000 年并获得商标注册.之后,投诉人就 万网 及由 万网 组成的商标在中国相继获得多项商标注册.现这些商标仍处于商标保护期 内.毫无疑问,投诉人就 万网 享有商标权.此权利的拥有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 注册时间,即2014 年5月2日.因此,投诉人对于 万网 拥有不可置疑的在先注 册商标权. Page

6 争议域名 万网.在线 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 .在线 ,其主要识别部分为 万网 .该主要识别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权的 万网 商标完全相同.专家组 认为,投诉人的 万网 商标是独特性标志,并非通用词语.争议域名 万网.在线 极有可能使人误以为这一域名的注册人是投诉人,或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投 诉人及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一定联系. 针对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抗辩.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B)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按照《政策》第4(a)条的规定,专家组认定的第二个争议事实是,被投诉人是否 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就认定该争议事实而言,一般应由被投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对 万网 商标享有充分的在先权利和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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