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16 |
2014 年5月8日表达 其考虑于未来以不下于
1000 美元的价钱出售争议域名(该数额明显远 超出被投诉人注册和维持争议域名的合理开支),惟当投诉人未有回复,被投诉人 更主动于
2014 年5月25 日向投诉人提议一并出售其拥有的
6 个含有著名中国互联 网品牌的域名(包括争议域名),并邀请投诉人作价.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拥有
6 个含有著名中国互联网品牌的域名(其中包括争议域名)不是偶然,而是被投诉人 处心积虑在完全知晓投诉人的阿里云系列商标及所有投诉人享有的有关权利及/或权 益的情况下,不真诚及恶意地抢注争议域名,以不法及严重损害投诉人权利及/或权 益的方法,通过高价出售多个侵权域名(包括争议域名)牟取暴利.最后,投诉人 亦指出直到
2014 年6月13 日,争议域名仍未被使用或存在任何活动,被投诉人根 本完全无任何意图真诚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明或证据.因此,被投诉人不但根本无任 何真诚意图使用争议域名,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企图以不法、侵权及恶意的手法牟取 暴利. 投诉人因此向专家组指出,就《政策》第4(a)(ii)条的目的,已证明被投诉人就系争 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5.被投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下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 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 这事实本身已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企图利用投诉人在 万网 商标(及万网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取得不正当 利润. 万网 一词如独立于投诉人的互联网应用服务品牌或 万网 商标以外, 其在中文没有任何通用意思,此事实可支持以下推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动 机完全是基于要利用投诉人在 万网 商标的知名度,借以取得不当的利润,亦可 作为被投诉人已对投诉人的 万网 商标及其在争议域名的所享有的权利有所认识 的佐证.鉴于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就万网系列商标拥有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争议域 名的注册日期定必对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和权益有所知悉. 投诉人曾于
2014 年5月5日以匿名方式向被投诉人查询购买争议域名及另一个同时 被被投诉人抢注含有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知名网站及商标 阿里云 的域名之事宜,被投诉人于同一日反问投诉人出价多少,投诉人其后于
2014 年5月7日至
2014 年5月9日期间分别就每个域名作价
500 及1000 美元,但均被被投诉人以 Page
5 这个价位有点低,目前不考虑 、 请您考虑一个有诚意的价格 及 按目前这 个价位,我可能短期不考虑出售 等认为投诉人作价太低的理由拒绝,其更表示未 来会考虑出售争议域名及.而当投诉人未有进一步回应时,被投诉人 更主动于
2014 年5月25 日向投诉人发电邮并提议向投诉人出售
6 个均含有著名中 国互联网品牌的域名:争议域名、、、、及 ,并邀请投诉人作价一并买下所述
6 个域名. 从上述的事实及电邮通讯可见,被投诉人不但明显对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知名网站 及商标(尤其是 万网 及 阿里云 )相关的商誉有所认识,并有针对性地恶意 利用投诉人及其他著名中国互联网品牌的价值,抢注含有与投诉人 万网 商标及/ 或万网系列商标相同及/或相似及/或具混淆性的域名(即争议域名),并将争议域名 出售予投诉人或其竞争者,以获得高于其注册争议域名所需相关费用之利益.此情 况充分证明《政策》第4(a)(iii)条及第 4(b)(i)条所指的恶意注册. 被投诉人并无向投诉人寻求使用其商标许可.目前已经确立,被投诉人在知悉投诉 人在 万网 商标所拥有的在先权利,而被投诉人并没有向作为商标拥有人的投诉 人寻求给予注册和使用的许可,被投诉人在此情况下注册及继续注册争议域名必然 具有恶意.因此,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已就《政策》第4(a)(iii)条的目的证明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根据《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将 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 5. 专家组意见 根据《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 持s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