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6 |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