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16

1 5 4) 谈到了取得支配权(樽镒)的两种方式: 生育和征服.来自生育的支配权自然就是指 父母对子女的权力.但霍布斯并不认为生育本身可以赋予父母以支配 权, 而是子女必须以某种方式表示同意, 即, 这也必须是父母和子女之 间的一种契约, 而不是生育自然导致的统治.这一契约的内容, 应该包 括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 一, 父母中由谁来统治子女;

二, 子女是否同意 或默许了父母的统治. 霍布斯首先回答了子女究竟由谁统治的问题.既然是父母共同生 育了子女, 那么二人就应该都有对子女的支配权, 子女要平等地服从于 父母, 但 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服从两个主人 .因此, 需要首先决定谁是一家之主.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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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认为父亲一般是一家 之主, 不过, 他并不认为这是由于男性更有力量, 因为男人与女人在体 力和慎虑方面并不永远存在着那样大的一种差别, 以致这种权利无需 通过战争就可以决定 . 他既不认为父母可以同时为一家之主, 又不认为男人是由于天生 的优越性而凌驾于女性之上, 而是认为男女之间无论在体力还是智力 上都无甚差别, 那么, 自然状态就不只是所有男人对所有男人的战争, 而是包括男女在内的所有人之间的战争.男人对女人的统治, 只能是 战争的结果和契约的规定.在大多数国家中, 这一战争的结果是男性 统治, 因为国家大多是由男性建立的, 但这并不是必然的, 也有可能有 女性统治的情况. 就像在讨论一般性的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时一样, 霍布斯并不认 为男女同等地在自然状态中参与战争和后来男人对女人的征服是真实 ・

3 ・ 父母与自然 发生过的历史事件.这只是一种合理的假定和推导, 换言之, 这是他对 男女之人性的一种理解.因而, 霍布斯随后抛开了那些通过法律规定 男性高于女性的历史事实, 说: 但现在问题在于单纯的自然状态, 我们 假想其中既没有婚姻法, 也没有关于子女教育的法规, 而只有自然法和 两性之间以及其对子女的自然倾向.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 男性并不 必然优于女性, 因而未必就一定统治女性.他说, 这种情况下要么人为 地订立契约, 要么根本不作任何规定.人为地订立契约, 就像人们为走 出自然状态而订立社会契约一样, 也未必是男性居于统治地位.霍布 斯像后来的母权社会论者一样, 举出了亚马孙的例子来说明完全有可 能这个契约倾向于女子一方. 若是完全不订立契约呢?完全没有任何契约的状况, 应该就是绝 对的自然状态.巴霍芬、 麦克伦南、 摩尔根和恩格斯后来都设想过, 在 进入最初的婚姻关系( 无论是麦克伦南笔下仅按母系的婚姻, 还是摩尔 根和恩格斯笔下的血婚制) 之前, 都有一个毫无规则的杂交状态.那应 该是最接近自然的一种生活状态.霍布斯并不认为, 如果不订立男女 之间的契约, 就完全有任何家庭关系, 他所谓的完全自然状态之下的 婚姻制度, 正是麦克伦南和摩尔根都设想过的知母不知父的状态: 如果没有订立契约, 那么支配权便属于母亲.因为在没 有婚姻法的单纯自然状态下, 除非母亲宣布, 否则就不知道父 亲是谁.这样一来, 对子女的支配权就取决于她的意志, 因之 便存在于她的身上.此外, 我们也看到, 婴儿最初是在母亲的 权力掌握之下的, 母亲可以养育他, 也可以抛弃他.如果她养 育的话, 婴儿的生命便得自于母亲, 因之就有义务服从母亲而 不服从任何其他人, 于是对婴儿的支配权就归母亲所有了. 但她如果把婴儿抛弃掉, 被另一人拣到并收养下来, 那么支配 权便存在于收养的人身上, 因为这婴儿应当服从保全他的生 命的人, 其道理是: 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目的就是保全生 命, 每一个人对于掌握生杀大权的人都必须允诺服从.( 霍布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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