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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在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公司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转让给员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7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剩余股份而导致其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在六个月内卖出该部分公司股票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前款所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