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6 |
(四)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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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决议无效.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三)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该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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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