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16

对于非国有 ―4― 委托收储库点和中粮、中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地方 国有骨干企业的租仓库点,收购启动前,除做好上述准备工作 外,中储粮直属企业还要就抵质押、推荐函、担保、派驻人员 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达标的方可启动收购. 以县为单位, 符合预案规定有租赁社会仓容收购国家最低收购价粮资质的 相关企业,只有在当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 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方可启动租仓收购.本次公布 的83 家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租仓收储库点,有关承租企业要 严格按照国粮检〔2016〕106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做好相 关工作.所有条件具备后启动.

三、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标准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 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2016 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 晚籼稻为标准品,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 1.38 元,具体质量标 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执行最低收购价的 中晚籼稻为

2016 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 每市斤 0.02 元掌握.非标准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 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 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 (国粮发〔2010〕178 号)有关规定执行. ―5― 中储粮分公司统一设定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质价政策公 告牌和停收公告牌样式(见附件

2、3) ,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 此规格和样式制作并发放给承担收储任务的收储企业及其收 购点,开展收购和停止收购时相应进行公告. 收储库点要在收购现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最低收购价中 晚籼稻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结算方式、执行 时间和相关举报电话等信息.摆放中晚籼稻等级标准参考样 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各收储库点必须配备有 效清杂整理设备,确保入库粮食符合国家标准,清杂设备配备 不到位的不得启动收购.各收储库点检验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 岗并相对固定,收购前要进行必要的培训,收购时必须按照国 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做到操作规范,结果准确, 责任可追溯.对于非标准品中晚籼稻,要严格按照国粮发 〔2010〕178 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增扣量.对杂质超标的粮食, 必须使用清杂整理设备进行处理,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

对水 分超标的粮食, 入仓水分不得超过我省安全储存水分标准. 三家 要共同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不 得出现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及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放宽质 量标准收购、非标准品不经整理达标入库等损害农民和国家利 益的行为. ―6―

四、做好中晚籼稻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 收购费用) ,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 行承贷,农发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对于没有中储 粮直属企业的十堰市, 为保证收购需要, 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 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 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 款及时划转到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承贷企业要保证收购资金供应.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仓 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企业通过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 收购 一卡通 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要切实加强政策性 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加强资金日预算 管理,在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的同时,严密防范资金安全风 险.要严密监控各环节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减少不合理的 资金占用,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临时性资金闲置,要及时归还 贷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和资金安全风险.要严格落 实主体责任,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企业违规而退出政策性库存 统计的,由 三家 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并扣回相应的补 贴资金.各地农发行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并依据 收购进度发放贷款,杜绝盲目、超过正常需要发放铺底资金和 ―7― 后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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