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16

(三)规范收储行为 各收储库点必须严把收购质量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 量标准、等级差价和水杂增扣量办法执行.严禁以次充好、以 陈顶新等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不得压 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鼓励采 取预约交粮等方式组织农民有序交粮.中粮、中纺等央企及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 ―10― 收储粮食的,要严格按照国粮检〔2016〕106 号文件要求,规 范租赁行为,不得出现名租实委 假租仓 ,落实风险防控措 施,切实做到 自收、自储、自管 ,对收储履行第一管理责 任.同时,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 分支机构要派人进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四)共同组织好验收工作 要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过程中的数量、质量预验 收.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由粮食部门牵头,中储粮 和农发行共同参加的预验收工作专班,加强对各收储库点的收 购过程监督.对发现收购数量、质量和政策执行方面有问题的 库点要立即停收整改.预验收间隔时段不得超过

3 天,预验收 人员要在预验收表上签字负责. 收购后的数量质量验收,中储粮直属企业和中粮、中纺等 央企收购的粮食由中储粮分公司组织湖北中储粮粮油质监中 心验收;

其他企业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由 三家 共同验收, 质量由 三家 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包括湖北中 储粮粮油质监中心)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中储粮直 属企业要建立质量验收档案,实行 谁验收、谁负责 的责任 追究制.湖北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将对 三家 共同指定质检 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抽查.要建立验收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如―11― 验收出现较大争议,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商解决, 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或湖北 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质量复检,根据复检报 告作出裁决.要严格验收程序,并把握验收节奏.粮食收满一 仓后,收储企业要及时平仓,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整仓 扦样和检验,依据检验质量结果及时提请验收机构进行质量验 收.坚持谁验收、谁扦样,不得委托被检库点扦样、送样.验 收可以采取满一仓验一仓、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不得等 收购结束后突击验收,验收结果要在预案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 中储粮分公司.如发现验收质量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或验收 等级与账面收购等级不相符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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