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6

9 2 ・ 刘志友, 孟德锋: 准金融组织监管机制建设研究 斯教授在孟加拉成立的专门为穷人提供贷款的格莱珉乡村银行( Grameen Bank) , 它也是世界上运作 最成功的微型金融机构之一.但微型金融的传播速度却快得惊人,

20 世纪80 年代, 微型金融开始在 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兴起,

90 年代以后更是发展迅速, 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传统正规金融体系 的一个有益的补充, 也成为各国普遍认同的解决贫困问题的新型工具.据2005 年 微型金融高峰会 议 的数据统计, 全球微型金融1997 年达到618 家, 服务客户1300 多万,

2004 年达3000 家, 服务客户

8000 多万,

8 年年均增长40% , 而且微型金融服务和机构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3].根据亚洲发展银 行的统计, 目前的微型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正规金融机构, 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 组织;

二是半正规金融机构, 如非政府组织从事的微型金融业务;

三是非正规金融, 如民间借贷行为和 零售店主等[ 4].其中第三类微型金融机构多为个人, 前两类多为机构.正规金融机构又更倾向于实 行商业化经营, 以盈利为目的, 半正规金融机构则倾向于不以盈利为目的. 我国的微型金融实践是从1951 年至1959 年建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的, 农村信用社资本由 农民入股, 干部由社员选举, 信贷为社员提供, 属合作制性质.但引入微型金融概念是近几年的事情,

2005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率先在山西平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真正吹响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号角.

2006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建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相关制度, 真正拉开了我国促进 微型金融服务、 创新微型金融组织的序幕.到目前为止, 我国农村微型金融组织大致可划分为如下四 类: 一是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经改制以后的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二是银监会注册认可 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 贷款公司、 资金互助组织) ;

三是带有准金融性质的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和农村农民资金互助社, 这类机构未获银监部门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 以自有资本或社员 入股股本为原始资本经营贷款业务;

四是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目前表现为大量民间高利借贷行为.

2012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在温州建立金融试验区, 进行民间金融合法化试点.显然, 我国农村新 型金融组织的产生是国家深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 促进金融创新的产物.新生事物的产生之初总会 有这样和那样的不规范问题, 一棍子打死 不符合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 只有正视发展中出现的问 题并加以规范才是我们目前对待农村金融市场的正确选择. 本文把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客观存在的第三类和第四类不同程度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定义为 准金融组织, 实际上研究的是微型金融组织中缺乏金融监管的那部分, 这两类组织的共同特性有两 个: 一是都不同程度经营部分金融业务, 如发放贷款, 有的还通过集资入股形式变相吸收存款;

二是目 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中没有明确由哪家监管部门对这些组织进行监管.准金融组织在业务上从事 着部分金融业务和金融活动, 但从法律上没有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 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 证, 还不是金融组织, 尽管这些组织的经营活动都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得 到了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批准, 并得到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 而农民资金互助社得到当地市县政府 的支持, 农工办批准, 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经营, 农民自愿入股, 股金互助.从程序上分析都属于正当的 从事部分自有资金业务的组织, 不存在金融风险, 也不需要正规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实际上 民间金融早已存在, 只是我们主管部门没有许可而已, 主要表现为民间个人或小微企业相互之间的高 利借贷行为, 一直以来的小规模发展并未暴露很大风险, 相反还起到对正规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但2011 年高利贷的疯狂发展, 资金链断裂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巨大风险得以暴露.本文选择准金融 组织即目前发展较好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农民资金互助社和民间金融等为研究对象, 讨论其经营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暴露的路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外部监管机制的建立等问题, 试图引起金 融管理当局对这些问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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