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17 |
引言1II. 资格准则2-4 III. 承诺书5IV. 违规行为6-7 V. 徵款8-10 VI. 申请手续11-17 VII. 与同一雇主续约18-21 VIII. 转换雇主22-25 IX. 标准雇佣合约及佣工的雇用条款26-65 X. 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66-69 XI. 查询70-71 XII. 申请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所需的表格及文件一览表本小册子免费派发如需更多资料,请联络: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2楼入境事务处查询及联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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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 引言本指南载列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 佣工)的 资格准则、申请手续及注意事项,供有意从外国聘用佣工的人士参阅.II. 资格准则2. 有意聘用佣工的雇主须符合下列准则:(a) 雇主在扣除家庭开支后仍有足够经济能力雇用佣工.一般来说,以每雇用一名佣工计算,雇主的家庭入息必须不少於每月港币15,000 元,或雇主须拥有款额相若的资产,足以在整个合约期内雇用该名佣工.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政 府或会不时对家庭入息每月港币15,000 元的数额作出调整.(b) 佣工与雇主必须签订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指明的标准雇佣合约( ID 407) . (c) 佣工只须为雇主执行标准雇佣合约( ID 407)内《 住宿及家务安排》附 表所载的家务.(d) 雇主不得要求或准许佣工在香港特区逗留期间及在标准雇佣合约(ID 407) 第2条订明的合约期内为他人从事雇佣工作.(e) 雇主须承诺给予佣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区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请聘用该佣工当日有效的规定最低工资.(f) 佣工必须在标准雇佣合约( ID 407)第31条列明的雇主住所工作和居住.(g)
2 佣工必须获提供合适和有合理私隐的住宿地方.(h) 雇主及佣工雇佣关系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两者亦无已知的不良记录.有关会列为考虑因素的事项,详见下文第IV 章 违 规行为 部分. (i) 雇主须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区居民.1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让佣工在外住宿的雇主,只要继续雇用佣工,且未曾中断超过六个月,便可继续让佣工在外住宿.2不适当住宿地方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设临时床m给佣工睡,令佣工丧失私隐;
或要求佣工与一名异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2-3. 佣工在来香港特区前必须持有适当签证.个别佣工能否获发签证,须视乎他/她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
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
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即使雇主符合上述准则,亦不应假定其佣工的签证申请会自动获得批准.4.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於内地、澳门或台湾的中国居民;
以及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III. 承诺书5. 入境事务处规定佣工及雇主均须向香港特区政府作出承诺.雇主如违反在《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申请表格》(ID 988B) 内第5部所作的承诺,日后再次申请雇用佣工时,当局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佣工如违反在《 从外国受聘来港家庭佣工签证/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格》(ID 988A) 内第6部所作的承诺,日后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申请在香港特区延期逗留时,当局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IV. 违规行为6. 雇主如有以下任何一项违规行为或被裁定犯有以下任何一项罪行,在一般情况下,将在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不合资格聘用佣工:(a) 入境法例中与佣工有关的罪行(例如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