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18 |
3 月20 日信函所涉及的产品为拥有已烹煮外观的冷冻或冷藏、裹上面包屑 的、无骨非即食家禽类产品.如果产品并非裹上面包屑的无骨非即食家禽 类产品,该信函则不适用.但是,如果产品非即食并且拥有已烹煮外观, 或者产品明显是生的,则该类产品应带有提醒使用者该产品非即食的特定 标签.如果家禽成分非即食,标签则应带有安全处理说明;
主展示面上应 带有表明该产品非即食的明显语句,例如 需完全烹煮 或 生的 ,以 及被证明能被食品制备者立即并足以消灭 病菌使产品在微生物层面安全的经验证烹调说明,如果有营养标示,其分 量应基于即烹煮产品通常消费参考量 (9 CFR 381.412). 4. 为什么需要对上述产品的标签进行修改? FSIS 关心的是此类产品的标签是否足以告知公众和食品制备者产品未烹煮 的性质,以及使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烹饪这些产品所需的处理方法;
即,提供加热杀菌步骤使产品在微生物层面上安全. 5. 为什么 FSIS 想要迅速采取此措施? 从近期的事件可以清楚得知,目前市场上未烹煮的裹上面包屑的无骨家禽 类产品上的标签说明可能未被消费者理解或遵循.缺乏理解可能导致消费 者不能将产品烹煮至消灭食源性细菌和病毒所必需的最低内部温度(165 华 氏度),即使产品标签上的烹调说明要求这样做. 6. 该指导仅影响零售产品的标签还是所有上述类型的产品的标签,甚至还需 对食品法典中指定的向食品制备机构(例如酒店、餐厅和事业单位)提供 的产品的标签进行修订? 不,因为存在相同的食品安全隐患,所以消费者包装零售产品和向食品制 备机构(例如酒店、餐厅和事业单位或其他食品制备者)提供的产品的标 签无任何区别. 7. 如果一个官方企业正在向一个食品制作企业销售其未煮的或非即食的涂面 包屑后烹制的、无骨的家禽类产品,并且该食品制作企业对于该产品已经 有具体的烹饪说明,则是否需要将该烹饪说明添加到标签中? 这取决于产品是否有流入市场的风险.鉴于其与食品制作企业的关系,如 果一个联邦企业能够保证该产品没有进入市场的真实机会,则代理商将考 虑是否需要该产品的烹饪说明.在所有情况下,将要求带有一个限定使用 的特殊声明(例如 根据食品法典或同等法规,仅适用于食品制备企业的 制备 ;
为XYZ 饭店专门制备 或 仅适用于 HRI )以确保将该产品 限制在食品制备行业中. 8. 在更新裹有面包层的无骨生家禽制品的标签,以向消费者传达产品尚不可 食用的信息时,应使用哪些词语或语句. 尽管在致行业的信函中的声明,即 未烹煮的:为安全起见,必须加热至 内部温度达到 165°F(使用温度计测量) 清晰表达出产品尚不可食用,并 需要烹煮方可安全食用,同样可在主展示面上使用其他语句.有效声明的 三个关键因素为:(1) 反应产品尚不可食用的词语: 未煮熟 , 生的 , 生的 ― 请充分煮熟 , 生的,请查看烹调说明 ;
(2) 特定的终点内 部温度,如165°F 或更高温度;
以及 (3) 通过食品温度计测量终点最低安全 温度的指导.零售包装产品的主展示面上需要有包含着三个关键要素的语 句,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本产品性质的持续和重要信息. 9. 传达出产品未煮熟或半熟的语句需要在标签哪里显示? 这些声明应显示在产品标签的主展示面.包装的主展示面应显示特定安全 信息的重点,以明确表示产品尚不可食用. 10. 受影响的企业什么时候需要向管理机构提交修订的标签? 企业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