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18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3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 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 符合该等规定.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 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 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 公司董事会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为保持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8-2020 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年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5%;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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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6、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 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 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