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18 |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 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 股东的意见, 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 论证后, 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5 规定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