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18 |
(一) 如该空运企业不遵守给予这些权利的缔约方 的法律和规章;
或
(二) 如该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 定的条件经营.
二、 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暂停或规定必要条件必 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这种 权力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五条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 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旅 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 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 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 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 空勤组和该机所载运的旅 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第六条
一、 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应 具有该缔约方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并携带下列证件 和文件:
(一)登记证;
(二)适航证;
(三)空勤组每一成员的合适的执照和证件;
(四)航行记录表;
(五)机上无线电台执照;
(六)如载运旅客、应携带列明旅客姓名及起讫地 点的清单;
(七)如载运货物,应携带货物舱单和详细的货物 申报单.
二、为了经营本协定所规定的航线和航班,缔约一 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颁发或核准的仍然有效的适航证、 合格证和执照, 但颁发或核准这类证件或执照的条件应 不低于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通常采用的最低标准.
三、尽管有前款规定,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或第 三国发给该方任一国民的本条第一款
(三)项所述的执 照和证书,在该方领土上空飞行方面,保留拒绝承认的 权利.
四、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空 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的空勤组成员, 应是缔约一方的国 民.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雇佣其他国籍的空勤组 成员飞行协议航班, 须通过外交途径事先取得缔约另一 方的同意. 第七条
一、 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另一方 领土内遇险或发生事故, 缔约另一方应立即采取实际可 行的援助措施, 并迅即将遇险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所 采取的援助措施通知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和指定空运 企业.
二、 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另一方 领土内发生事故, 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或导致飞机严重 损坏,缔约另一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护证据并确保飞机及其装载物的安全;
(二)调查事故情况;
(三) 允许缔约一方航空当局的代表和该指定空运 企业的代表立即接近飞机,并作为观察员参加调查,同 时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四)如调查中不再需要该飞机及其装载物,应立 即予以放行;
(五)将调查报告送交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 第八条
一、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及 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润滑油和机 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 ,在进出缔约另一 方领土时,应豁免一切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但上述设备和供应品应留置在飞机上, 直至再次运出或 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航段上使用.
二、除为提供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外,下列物资亦应 豁免类似的关税、检验费和费用:
(一) 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装上飞机并在其主管当局 规定限度以内的, 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 航班的出港飞机使用的机上供应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