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18 |
5 ― 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等服务,并 在营业场所设立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 人优先窗口,提供引导咨询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 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对异地领 取养老金的客户给予手续费减免优惠.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居民家庭同价;
免 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 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 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 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给 予法律援助. 对申请办理与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公证事项的老年人, 本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创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老年 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 类老年教育机构办学规模.各级老年大学对入读的本市户籍的 贫困或低收入老年人应当根据实际适当减免学费,对特困、低 保老年人给予学费全免.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发挥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 ―
6 ― 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 活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 务机构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设施,为居家的老年人提 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 种形式的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完善 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 服务体系.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 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 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 要.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应 当根据实际,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二条 对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 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新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可依法以 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 价标准;
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 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出让.乡(镇)村公 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 有的土地. ―
7 ― 鼓励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照城乡规划调整为养老服务用 地.鼓励将厂房、住宅或其它类型物业依照城乡规划转用作为 养老服务设施. 对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 不小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房屋或异地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 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养老服务机构免收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证照费除外) .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在本市有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 照本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有关规定,给予运营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关爱老年人服务和援助呼叫信 息网络对接,实现区域内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和援助服务全覆 盖.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将特困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相关规定纳 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市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 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 中的老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 以全额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