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09-22 |
第五章 劳动保护法 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劳动保护法 责任原则与内容 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和意义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资源图示
第三节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和意义
一、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 一般是指全体女性工作者而言,既包括女性脑力劳动者,又包括女性体力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中所指的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 女性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生理特点 需要特殊照顾 劳动能力弱 负载能力较差 平衡能力、耐力好,注意力、想象力较强 从事艺术性、教育性、社交与服务性工作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 目前多数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 各国原则上都禁止女工从事夜间工作,严格限制加班加点时间,禁止让女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的作业 各国也普遍对女工实行 四期 保护 各国产假16周18周20周 女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及劳动保护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女工的劳动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工本身特点所决定的.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第一,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民族的优秀身体素质的延续和提高 第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更具现实意义
第四节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首次系统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专门法规 它就女职工的招收、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假及其待遇、有关保护设施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期 保护 防性 骚扰 特殊保 护内容 禁忌 劳动
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8小时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 《劳动法》第59条还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 森林采伐作业 归楞及流放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电力电信行业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 实务研究――德国、日本、新加坡女性雇员的禁忌劳动 德国的女性雇员不能从事下列劳动: (1)煤矿、盐矿、处理厂、采石场或任何井下工作,以及这些场所井上的传递和运输工作;
(2)炼焦厂工作;
(3)熔矿炉、炼钢厂、冶铁厂或压延厂的实际工厂工作,或不通过冷处理锻造钢铁或其他金属的工厂工作;
(4)在建筑业中从事移动原材料或工作原料的工作;
(5)在建筑工地从事实际建筑工作,此条禁令不包括电器安装工作、油漆装饰工作(如釉工、木工等);
(6)可能暴露于危险物品的工作;
(7)就业限制. 日本禁止女工从事危险、有害以及井下工作.如不得让女工在粉尘和气体飞散的场所工作.不得给运转中的机械加油、修缮、搬运重物(20公斤以上的),不得从事铅、水银、苯等有毒有害的工作. 新加坡在夜间或夜间的任何时段,任何工种都不得雇用女工.任何处于地下的工作也是禁止女职工从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