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9-01 |
(六)关爱特殊儿童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融合教育, 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学 校学习生活、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7-障、听障、视障、自闭症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
5 人, 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 》 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 教育服务和帮助. 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 适龄残障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 学校就读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 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 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严格实行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 上门服务的残障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 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 学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
原来 没有学籍的, 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 严禁重复建学籍. 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 原则上初中毕业生 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 免费提供教科书.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 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关的捐资助学 费、借读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
8 - 牢固树立 教育就是服务 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 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 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市区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于
1 月1日起,公布
2017 年对流 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市区各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统一 于5月15 日起,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
2017 年学校施教区范围. 相关学校将各校施教区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张贴予以公示.
(十)其他工作要求 1.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 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侨文发 〔2009〕5 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 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港澳台〔2008〕7 号) 、 《关于 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 (苏教 基〔2004〕54 号)精神,积极做好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 港澳台来苏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2.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 (苏发〔2010〕20 号) 有关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作. 3.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苏教规 〔2010〕
2 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 -
9 - 规定,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不得采 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招生事项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4.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 理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 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 〔2016〕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 查验工作. 5. 中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 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