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9-01

9 附件 2: 2018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主要依据《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临大校发 [2012]6 号)和2016 年6月16 日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全委会会议决议及

2016 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等文 件进行.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根据所学专业应属学科 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已较好地掌握本 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学业成绩优良,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 节)答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全学程累计有三分之一门及 以上课程学业成绩在70分以上.(2)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 以上.(3)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 等高质量就业;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虽经教育仍坚持 不改者;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学习期间因学业原因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以上 (含警告)处分或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并且到毕业前仍未解除

10 处分者. 3.学业成绩达不到优良标准者. 4.经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1)抄袭、剽窃、侵吞 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 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 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 学术不端行为. 5.作肄业或永久性结业处理者;

6.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7.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违 纪行为且影响恶劣,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 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 位学生名单并附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公室(教务处)汇总.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研究各学位 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 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 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办理相关备案 手续,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四、其他说明. 1.对于已取得毕业资格,但不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 生,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

11 件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2.基本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暂作结业处理者, 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2 附件 3: 临沂大学**学院

2018 届学生毕业及学士学位审核公示单 专业培养层次班级学号 姓名 培养 方案 要求 学分 已完 成学 分 必修 课学 分 已完成 必修课 学分 通识必修 课成绩不 合格门数 及课程名 称 专业必修 课成绩不 合格门数 及课程名 称 处分情况 欠费情况 是否符 合毕业 条件 是否 符合 学位 授予 条件 学生签名 临沂大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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