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2-12-05 |
(七)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地方政 府要根据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 结 合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后续专项债券额度, 抓紧启 动新增债券发行.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配合 地方政府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对预算拟安 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 法,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力争当年
9 月底前发行完毕, 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 依法合规推进重 大项目融资
(一) 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部分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 施项目, 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 印发的 十三五 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 核准程序的项目, 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 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 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 则自主决策, 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 支持, 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二) 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 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 对存量 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 允许融资平台公司 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 构协商继续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 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 (含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公司) 担保等方式, 保障债 权人合法权益.
(三) 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 方政府通过统筹预算收入、 上级转移支付、 结转 结余资金, 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各地使用财政 建设补助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 本金, 鼓励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 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五、 加强组织保障
(一)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金融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和本通知 要求, 抓紧组织落实相关工作.省级政府对组合 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建立事前评 审和批准机制, 对允许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 目要重点评估论证, 加强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政 府负责组织制定本级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与 融资平衡方案, 客观评估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 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 在不新 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
(二) 加强部门监管合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 领导下, 建立财政、 金融管理、 发展改革等部门协 同配合机制, 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 加 强地方财政、 发展改革等部门与金融单位之间的 沟通衔接, 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 资工作.财政部门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 金融管 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信 息、 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信息等.发 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 工作.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补短板重 大项目和有关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工作.
(三) 推进债券项目公开.地方各级政府按 照有关规定, 加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力度, 依托全国统一的集中信息公开平台, 加快推进专 项债券项目库公开, 全面详细公开专项债券项目 信息, 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 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单独公开,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风险评估, 让信息 多跑 路 、 金融机构 少跑腿 .进一步发挥主承销商 作用, 不断加强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和持续监管工 作.出现更换项目单位等重大事项的, 应当第一 时间告知债权人.金融机构加强专项债券项目 信息应用, 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 及时遴选 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