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3-03-11 |
3、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于2014 年1月1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4、交易上限 (1) 《采购框架协议》 在协议项下经过合理预计,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三个年度本公司及 附属公司向电气总公司及附属公司发生的关联采购金额上限分别为:2014年度、 2015年度、2016年度均不超过4.8亿元.
4 (2) 《销售框架协议》 在协议项下经过合理预计,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三个年度本公司及 附属公司向电气总公司及附属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上限分别为:2014年度、 2015年度、2016年度均不超过4.5亿元.
(二)本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综合业务往来框架协议》
1、基本内容 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因正常业务需要, 需按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和一般商业条 款接受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服务,且集团财务公司同意按公平合理的 市场价格和一般商业条款,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存款/贷款服务.双方确认 并同意,就协议项下每一笔存款/贷款业务的存款/贷款金额、存款/贷款类型、 存款/贷款利率等具体内容,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届时有权按照一 般商业惯例及本协议的规定,另外签订具体的协议.
2、定价原则和依据 集团财务公司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存款利率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支付 相应存款利息;
集团财务公司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向本公司及附属 公司收取相应贷款利息.
3、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于2014 年1月1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4、交易上限 (1)集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 在协议项下经过合理预计,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三个年度集团财务 公司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最高单日余额上限分别为: 2014年度不超 过75亿元、2015年度不超过93亿元、2016年度不超过98亿元. (2)集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 在协议项下经过合理预计,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三个年度集团财务 公司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最高单日余额上限分别为: 2014年度不超 过16亿元、2015年度不超过25亿元、2016年度不超过10亿元.
(三)上海三菱电梯与三菱上海机电电梯的《采购框架协议》和《销售框架 协议》
1、基本内容 上海三菱电梯按非独家方式向三菱上海机电电梯采购/销售的产品,包括但
5 不限于电梯产品和相关服务等.协议表达了双方就产品采购/销售事宜达成的合 作共识,具体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品名、规格、标准、运输方式、 验收价格与支付等事项)以另行签订的产品采购/销售合同为准.
2、定价原则和依据 协议项下的各种产品的定价,须按如下的总原则和顺序确定:凡政府(含地 方政府)有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凡无该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范围 内的价格;
凡无该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的价格;
前三者都没有的,执行 协议价.双方同意,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产品的成本价格,双方应在遵守 签署定价原则规定的前提下, 通过协商对协议有关条文作出修改或撤销本协议并 重新订立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