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05-23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

4 2号《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

0 1 5年1 2月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9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

2 0

1 5年1 2月2 4日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 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 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 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 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 站)的正常工作, 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 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 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 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 站)电磁 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 组成.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 公安、环保、气象、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 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 关工作. 相关区 ( 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 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 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 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 ( 以 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 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青岛空中交通管理站 ( 以下称 民航空管机构)协同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称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 磁环境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区 ( 市)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机场 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安全保 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管理机构、民航 空管机构或者机场管理机构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和 电磁环境安全隐患和危害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 应当及时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

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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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1期) 政府规章 第七条 民航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 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民用机场净 空保护区图,确定保护区的范围、限高等技术参 数,经民航管理机构批准后报送规划、城市管理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机 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其限高要求纳入城乡建设总 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 ( 构)筑物,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 确保其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影 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 的意见. 第十一 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限制高度或者按照民 航技术标准影响飞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 单位应当按照民航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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