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05-23

2 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 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 常状态,并向民航管理机构、民航空管机构和机 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规 划审批范围的通信铁塔、塔吊、广告牌、房屋和 树木等,其高度应当满足净空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 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 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 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 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 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孔明灯等其他 升空物体;

( 五)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 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 圾等 物质, 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 焰火;

(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 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 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 空保护的行为.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从事上述活动的, 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五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 各3公里的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放飞风筝;

( 二)燃放烟花、焰火;

( 三)吊车等移动物体作业高度超过机场净 空限高. 第十六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 各1 0公里范围内,禁止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可 见激光对空照射. 第十七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和两端各4公里 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设置露天垃圾场;

( 二)饲养鸟类影响飞行安全的;

( 三)放飞热气球;

( 四)进行滑翔伞、动力伞飞行.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发生危及 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 驱赶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相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2 ― 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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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1期)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升放无人 驾驶的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依法获得 批准,并在确定的施放范围内升放. 升放的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 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和个人 应当立即向民航空管机构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市 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发 布,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 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存在可能 影响飞行安全的建 ( 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 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对由此 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 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 护区内修建、种植或 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 ( 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障 碍物体所在地的区 ( 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 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民航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 面报告相关区 (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区 (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 航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标准,划定和调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并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 其符合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影 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空管 机构或者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 站)电 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 境的活动: ( 一)修建 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 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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