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3-05-23 |
(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 三)种植高大植物;
(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 貌的活动;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 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 护区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 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 行区电磁环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 电台 ( 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 无线电专用频道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九条 民航空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状况的监控.发现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及时 报告民航管理机构,并采取排 查措施,及时消除;
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 除影响.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改正;
拒不改 正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 ( 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 ( 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 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
0 0 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由民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 0万元以上5 0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 ―
3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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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1期) 政府规章 六条第 ( 一)( 二) ( 四) ( 五)项规定的,由所 在地的区 ( 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 的,处2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规定危及飞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 其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 告所 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制止;
拒不改正的,对 个人处1
0 0 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
0 1 6年2月1日起 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
4 3号《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
0 1 5年1 2月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9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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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年1 2月2 4日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 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 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 《 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 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 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规划、国土资 源、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 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 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 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 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