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3-05-23 |
4 ― 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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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1期) 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 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 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告知 申请人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手 续以及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环 境保护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抄告餐饮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 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 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 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 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 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 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 染防治条件;
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 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 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
( 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
1 5 米以下 ( 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 位置;
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 5米以上的,其油烟 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 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 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 三)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 0米;
经油烟异味处理 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 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八条 开办餐饮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 ( 一)开办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基准灶头 以上 ( 含6个基准灶头)的大型餐饮服务项目, 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 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审批;
( 二)对2个基准灶头以下 ( 含2个基准灶 头)的小型餐饮服务项目,使用天然气、液化石 油气、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