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3-07-05 |
12 个月内不转让.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内如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
6 个月.
(四)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 务,上述涉及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本公司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 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五)如前述关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 司将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本7公司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如违反 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浙能集团、煤运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在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股份,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前述锁定期届 满之时,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需根据《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 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上述涉及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 期延长至本公司在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四) 如前述关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 交易所最新的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 持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资产的交付、过户情况
1、拟购买资产过户及交付情况
2018 年12 月5日,公司与浙能集团、海运集团、煤运投资签署了《标的资 产交割确认书》 ,确认以《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签署之日作为交易协议约定的 资产交割日. 自资产交割日起,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均归属宁波海 运,标的资产已由宁波海运实际拥有.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12 月7日换发的富兴海运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61060607)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 于2018 年12 月6日换发的浙能通利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90159852481XF)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12 月6日换发的江海 运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73874P) ,富兴海运 51%股权、 江海运输 77%股权及浙能通利 6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变更手续已办 理完成,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 书出具日,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宁波海运已合法取得
8 标的资产的所有权,相关手续合法合规.
(三)验资情况及新增股份登记 根据公司与浙能集团、 海运集团、 煤运投资签署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交易协议 )及《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 ,各方同意以 资产交割日所在月份之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作为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割 审计基准日(即2018 年11 月30 日) .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