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3-07-22 |
20 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2 项、二 等奖不超过
4 项、 三等奖不超过
14 项. 奖 金额分别为一等奖
5 万元, 二等奖
2 万元, 三等奖
1 万元. 重大科技成就奖不分等级, 实行 一事 一议 制, 授予人数和奖金额由市科技奖评 审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不超过
2 项,不分等级,奖金额
3 万元. 如无人员或组织符合上述评奖条件 的,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为促进 工业强市 发展战 略的实施,市科学技术进步类
一、
二、三 等奖项中,工业类授奖项目应分别达到 50%、30%和30%以上. 第十一条 鼓励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进步 奖.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的予以奖励.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 人是申报科技奖的主体.申报市科技奖的 单位和个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 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市科技奖评审专家 库,每年对专家库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市科技奖项目的资格审查,各专业 评审组负责通过资格审查项目的初审,并 提出奖励的类别、项目、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 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评审, 提出奖励意见, 经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获得者由市政府 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奖的奖金和评审 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 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 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追 回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单位、推 荐人、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 料等方式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 申报、推荐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选活动的 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的,应予以撤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 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奖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2002 年7月24 日发布的《池 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令第六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