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3-07-22 |
(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健全工程 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发生. (十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分包管理,施 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应当使用具备相应 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使 用无资质的分包队伍,分包企业不得将承 包的工程再次分包.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 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劳动 合同管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完善建筑 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建筑施工企 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 方式.
2013 年11 月15 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 年第
4 号 市政府文件 ―9―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科学 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池政〔2013〕39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 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 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 2013年11月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1日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 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调动 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 科技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安徽省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 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池州市科学 技术奖(以下简称 市科技奖 ) .市科技 奖分以下三类:
(一)科学技术进步类;
(二)重大科技成就类;
(三)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落实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科 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 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成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 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 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任期四年.市科技奖评审委员 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员由评 审委员会聘任,负责各专业奖项的初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 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的条件和设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或 组织授予科学技术进步类奖:
(一)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等 方面开发和创新做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 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创造显著经 济效益的;
(三)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领域 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对科学 决策发挥重大作用的. 第七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项授予在技 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过程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产生深远社 会影响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 员或组织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在我市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培 养人才,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 市政府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 年第
4 号―10― 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 益的;
(三) 促进我市与市外进行科技合作, 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每次总 数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