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3-07-26

6 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 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 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 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 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 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 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 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海油安办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各级地方应急救援指挥机 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 通知》 (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 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海洋石油天然 气作业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 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应的海油安办地区监督处

7 (中央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 . 当地人民政 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应当在

2 小时 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海油安办地区监督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的海油安 办分部,海油安办分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

2 小时内报告安 全监管总局. 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 别重大事故报告后

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 监管总局.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 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 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当本级、 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 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 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

并根据事态进展,按 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 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 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8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洋石 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重大事故(Ⅱ 级) 、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 (见6.2 响应分级 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 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 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 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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