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3-09-06 |
2017 年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制定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统计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 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摘编,请您阅读并知悉.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1-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文件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关于印发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 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调查队,东城、西城、石景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及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各有关调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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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定期统计报 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 (国统字〔2017〕157 号)和《国 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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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定期 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京调字 〔2017〕
169 号) 要求,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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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京调字〔2017〕17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 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 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 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 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 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 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 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 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 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 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 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素质 《统计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 《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 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