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3-09-06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 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 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 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予以通报:
(一)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四)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五)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乡、镇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统计数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 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包庇、纵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