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3-09-06 |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 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 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 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