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3-09-06 |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 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 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 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 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 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 由本人签字. 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 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 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2 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应当至少保存
2 年. 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 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 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标志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 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 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