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3-09-15

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组织 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 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 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 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 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 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 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 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 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 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 审查;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 串 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 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 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 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 对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 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与当 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

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 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 查;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

不对取得批准 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 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 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 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 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 应当立即予以查封、 取缔,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 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 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 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 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 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 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 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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