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3-10-31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审批程序: 委托理财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未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批. 1. 交易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涉及的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3. 交易潜在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4. 交易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进行的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上述标准 时,适用上述审批规定. 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19-013 1. 交易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涉及的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3. 交易潜在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 交易涉及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进行的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上述标准 时,适用上述审批规定.

(二)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如下 审批程序: 单笔投资金额未超过

500 万且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由公司投资部门提出论证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

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应遵守如下审批程序: 1. 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报总经理批准: (1)单笔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

(2)对同一或类似项目的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超过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公告编号:2019-013 2. 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报董事会批准: (1)单笔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2)对同一或类似项目的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超过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评估论证, 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第六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 应由负责公司投 资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 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就第六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 应充分考察 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 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 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 技术、 人才、 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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