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11-12 |
1、在职正高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单职工,爱人户口在本市,在申请我校住房时,已在爱 人单位办理了退房手续的.
2、爱人在外市(县)工作,子女有西安市户口,且子女随本人生活者. (按本人条件参加 分房,但最多住至一室半) .
3、爱人为现役军人(不包括驻防市区者)者. (按双职工对待,按本人条件参加分房) .
4、40 周岁以上(含40 周岁)未婚者. (按本人条件分房,但最多住至一室半) .
5、离异带子女(子女为西安市户口) ,且离异不到
5 年者. (按本人条件降一档分房) .
6、离异带子女(子女为西安市户口) ,且离异
5 年以上(含5年)者. (按本人条件分房) . -
40 -
7、我校职工配偶去世后仍按本人条件分房. 第八条 凡我校正式单身教职工均可申请集体宿舍.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或调整住房;
1、公派出国,逾期不归者;
因私出国,未归者.
2、申请住房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查出,纠正时间不足五年者.
3、凡触犯法律,在羁押、劳教、服刑期间者.
4、强占公房,纠正时间不满四年者.
5、现住房类型比本人规定类型低的,但居住不满三年者(一室半及以下不受此限) .
6、受行政留校查看处分,且仍在处分期间者.
7、此次分房前两年内的住房分配中,点房后反悔者. 第十条 房租补贴
1、凡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在外租住民房者,每户每月补贴
70 元.
2、凡符合集体宿舍分配条件,但未分配到集体宿舍者,每人每月补贴
20 元.
第四章 住房标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家属住房标准: 职务、职称 级别 副高、副处级 及以上职务职称 中级、科级、技师 职务职称 初级、工人 一般干部 住房类型 大三室及以上 二室至三室一厅 二室一厅及以下 档次 一二三注:在大三室以上住房分配中先满足副高、副处以上人员. 第十二条 单身教职工集体宿舍标准
1、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分配
1 间(12-18 O)
2、工龄满
30 年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 分配
1 间(12-18 O)
3、硕士学位获得者 二人分
1 间(12-18 O)
4、其他人员 三人分配
1 间(18 O)
第五章 计分办法 第十三条 教职工住房分配,按综合分的高低依次进队 综合= 职务(职称、级别)分+分房工龄分+奖励分
1、职务(职称、级别)分: -
41 - 序号 职务、职称、级别 基础分 一 院士、书记、校长及在本校曾担任书记、校长职务者
50 二 博士导师、副校级及正校级待遇
40 三 正高职称、副校级待遇、厅局级离休干部
34 四 副高职称、处级、高级技师
30 五 博士学位获得者
28 六 硕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称、科级、技师
26 七 高级工
24 八 初级职称、科员、中级工
22 九 办事员、初级工
20 (1)退休人员算到退休时为止. (2)曾经在高原工作及医院放射科工作(X 光)工龄加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龄--以在全日制研究生院、大学、大专、高中专(不含五大等)规定的学习时间,同一时期没 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分房工龄每一年计分房工龄分
1 分.
2、奖励分: 范围奖励分
10 8
6 4
3 2
1 先进工作者 全国有突出贡献中的中青年专家 全国先进党务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 全国国家自然科学奖前三名 特等 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国家科技发明奖前三名 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国家科技进步、国家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