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11-12 |
2000 元.逾期不搬者, 按私占公房处理,罚款先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时,将在担保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搬 出.
六、离异教职工租赁住房:
1、双方均属我校教职工者,带子女一方继续居住原有住房.
2、一方属我校教职工且带子女者,继续居住原有住房.不带子女者则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交回原有住房,由房改办按规定另行安排其住房.否则,按私占公房处理.
七、教职工遗属租赁住房:
1、教职工去世后,其配偶仍健在者,原住房保持二年不变,到期后,由房改办按 规定重新妥善安排住房,否则,按私占公房处理.
2、子女不能继承已去世父母的租赁住房,否则,按私占公房处理.
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租赁的住房,按校总字(1993)475 号《关于清理出国超期 未归人员住房问题的通知》执行.
九、由学校分配住房的住户不得自行出租、转让、调换住房,如有违反,学校将按 私占公房处理并收回住房.
十、住户若要对住宅进行装修,对建筑和设备进行改造或拆除,应事先向国资处和 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待审批同意并签定《关于教职工住房装修若干规定》协议书,方 可进行.违者按西北工业大学《关于教职工住房装修若干规定》处理. 十
一、超标住房收费: 凡超过条例的规定住房标准的教职工,由房改办逐步进行合理的调整.凡属超标准 住房,必须加收房租.超出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加收
10 元. 十
二、已除名的教职工,原住房必须在一年内交回,否则按私占公房处理.
第三章 处罚措施
一、全体教职工及住户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及学校有关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凡违犯 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重者照章罚款.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本条例的,暂45 停或取消其分房权力,直至建议学校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对私占公房的处理规定:
1、 私占公房和单身宿舍床位的, 每月最低罚款
200 元. 对限期仍不交回所在房屋、 床位者,罚款加倍,并建议学校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罚款从占房之日算起.
三、对违犯规定的住户做出罚款决定后,由房改办造册交财务处在住房押金和工资 中扣除罚款.
四、校分房委员会成员和房改办工作人员,均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本条例.如 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在住房分配中,如果本人提供不实材料且已按不实材料分得住房者,应立即退 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直至退出为止.
第四章 附则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分房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本细则由校分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