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3-11-16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 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 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 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 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2 条赎回条 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 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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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25%(含125%),或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 (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 若在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

7 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 分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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