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3-11-19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具备申请首发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1
三、发行人本次首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核查
(一)主体资格
1、二六三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
2、二六三自
2003 年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持续 经营时间已经连续
3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二六三设立时,其前身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其 在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设立后没有进行过增资.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二六三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二六三的主营业务是增值电信业务中的通信服务业务,最近
3 年内主营 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二六三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的........